學生平安保險醫療保險金理賠限制及強制投保相關原則宣導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1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44264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」(下稱保險條例)第8條,有關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新臺幣500元之規定,委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參考108至114學年度期間相關學生團體保險理賠數據精算,並依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結果訂定,其係為使有限之保險資源集中於傷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之醫療支出,避免因小額理賠造成理賠金額低於申請成本感受,另掛號費及診斷書等費用屬政規費性質,非屬實際醫療處置支出,目前仍維持列為除外責任之一。
三、有關投保對象部分,依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,學生及幼兒均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,此乃政策性保險具強制投保原則,旨在確保所有學生及幼兒皆能納入學生團體保保險之保障。
四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於官網設有「學保專區」,就學生團體保險之申請方式及資格、相關表單下載及相關法規,供學生及家長下載,設有免費客服專線 0800-036-567,專人說明與服務。
學務處 2026/06/04 ~ 2026/09/30